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01 点击数:

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工程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获取新知识能力的培养过程。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223号),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教务处统一管理,各学院直接组织和领导,各系(教研室)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制定管理细则;

(二)审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

(三)定期检查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特别要做好选题、初期、中期和答辩的检查;

(四)确定学院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组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认定、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五)做好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文件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结果认定工作。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第一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学生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或确实需要时,可聘请外单位工程师或相应职务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对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提出具体的指导要求,掌握指导的情况,并配备校内教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加强沟通,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以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要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负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细心指导。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制定工作任务、内容与进程,编写任务书;

(二)审定学生的工作方案或开题报告;

(三)定期检查、指导、答疑和质疑,并做好记录;

(四)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绘制图纸;

(五)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图纸,并提出修改建议;

(六)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写出指导教师评语,给出指导成绩。

第十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为学生答疑,一般每周应不少于2次,且要注意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因公事或生病请假,要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妥善安排好指导工作。超过4周,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调整指导教师。

第四章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一般为16周(含毕业实习),在毕业班秋季学期结束之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及毕业实习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在毕业班春季学期进行。第15周组织答辩;补答辩分第18周和本年9月下旬两次进行,各学院根据学生完成情况选择一种补答辩时间,答辩完成后1周内向教务处报送答辩成绩。

第五章选题与开题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尽可能选择能发挥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题目,主要包括:

(一)科学、技术、生产等领域与专业相关的实际问题,鼓励真题真做、真题假做;

(二)教师科研工作的一部分;

(三)学生拟就业单位中的生产、科研实际问题;

(四)由学生提出,符合教学要求,在教学条件允许下,经所在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课题。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原则上一人一题;多人一题的,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和侧重,并在设计中得到具体的体现,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六条 3年内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或内容应避免重复。

第十七条 选题后,指导教师于寒假前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同时各学院将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前,须向指导教师提出开题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主要研究(设计)内容、方法及预期目的、课题进度计划、参考资料等。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及系(教研室)审查通过后,学生方可按计划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六章毕业实习

第十九条 各系(教研室)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提出明确的实习内容、目的、要求以及搜集资料的范围和数量,并将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前一周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效果等给出实习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降级处理的学生,若已经完成毕业实习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未完成的不再参与毕业实习。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院长领导,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秘书1人(由委员兼任或单设);各学院可成立若干以专业为单位的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于答辩前一周公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答辩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学院聘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可聘请有经验、有责任心的退休教师);

(二)答辩前召开会议,研究答辩的有关事项,统一答辩要求;

(三)组织答辩和补答辩;

(四)完成最终成绩评定及评语。

第二十六条 答辩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评阅毕业设计(论文)的基础上,参考评阅教师拟定的问题,答辩时,对每个学生提出质询,听取学生回答,然后按标准无记名投票评分;

(二)完成答辩成绩评定及评语。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导教师于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工作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取消答辩资格书面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认定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成绩按零分计。

(一)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达工作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每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且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都必须参加答辩。答辩分自述、问答等过程,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其中个人简要报告5-10分钟。

第八章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指导成绩。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态度、独立完成任务情况等给出指导成绩和评语。评语和指导成绩应于答辩前交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阅成绩。评阅教师按任务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给出评阅分数,并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同时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出难度不同的答辩问题。评语、分数、问题应于答辩前交答辩小组。

第三十一条 答辩成绩。按学生自述和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由每位答辩委员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学生答辩成绩。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成绩、评阅人成绩、答辩成绩之和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成绩,建议三类成绩的分配比重为3:3:4,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其它比例,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按百分制录入系统。

第三十三条 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每个答辩小组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5%,优良率一般不超过50%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确定后,各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中签署评语和成绩,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标准:

(一)优秀。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参数的选取和技术方法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结果正确。具有很强的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善于运用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设计图纸整洁、大方、正确。完整、准确地回答了答辩委员提出的全部问题。

(二)良好。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参数的选取和技术方法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结果正确。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较好地运用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设计图纸整洁、大方、正确。较准确地回答了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

(三)中等。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参数的选取和技术方法基本符合国家的规定,内容和结果基本正确。具有一定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使用参考资料。设计图纸基本正确。能够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四)及格。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内容,部分参数的选取和技术方法符合国家的规定,内容和结果较正确。参考资料使用欠缺。设计图纸潦草,存在错误。回答了答辩委员提出的部分问题。

(五)不及格。没有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主要技术参数选取和主要技术方法有重大失误或内容和结果有较大的错误。不能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质量监控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都要有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大纲应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和达到的目标,如实习、调研、收集资料的质和量(含外文资料)、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深度、图纸量等。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应由相关学院编写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帮助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论文、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一)摘要约200字,关键词3-5个,同时要有英文的题目、摘要及关键词。

(二)论文报告一般不少于1万字,设计说明书篇幅一般不少于5000字。

(三)对论文的排版、装印应严格执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各学院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努力、表现差、经常旷课者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令改正;同时要检查指导教师的辅导、答疑和质疑情况,以及每周的指导、答疑时间,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包括选题、组织、过程、内容、答辩情况、成绩评定和教师指导工作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抄袭检测认定结果,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是否存在抄袭现象提出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上报的学位论文抄袭行为,根据学校《天津城建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章纪律要求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一般不准请假,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独立完成任务,严禁抄袭、套用他人成果。

第四十七条 答辩纪律:

(一)参加答辩的学生必须按照事先排定的答辩顺序进行答辩,不到场者视为弃权答辩;

(二)答辩学生应认真准备答辩自述提纲,准确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答。

(三)禁止参加旁听的学生在台下喧哗或交头接耳,若旁听者向答辩人提示或暗示,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双方均按考试违纪论处。

(四)指导教师在答辩过程中,不得为所指导的学生提示或辩解。

第十一章  归档与总结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必须将完整内容装订成册,交由所在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年,每个专业挑选3-5本成绩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交学院资料室永久存档。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学期结束前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章  优秀论文与优秀指导教师

第五十条 由学院按照毕业生人数5%的比例在成绩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提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名单,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向获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颁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证书。

第五十二条 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认真履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职责;

(二)责任心强;

(三)所指导的学生中至少有一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按指导教师总人数的5%推荐优秀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津城建大政〔201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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