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天城大政〔2018〕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运算、编程、设计、制图、实验和设计资料查阅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为规范我校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通过课程设计教学,使学生认识设计的意义,掌握设计工作程序,学会使用工具书和技术参考资料,并培养科学的设计思想和良好的设计作风。
第三条 提高模型建立和设计能力,学会使用相关设计资料进行设计计算的方法。
第四条 提高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增强实际应用训练。
第五条 课程设计的说明书要求简洁、通顺,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的教学副院长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的管理,系(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直接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设计教学和检查教学质量的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教研室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课程设计按照该课程的教学进程安排进行。任课教师应事先做好各方面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 选题
第九条 课程设计题目应当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其深度和广度应根据课程在教学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工作量应根据课程学时确定。
第十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尽量综合体现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选)定,也鼓励学生根据课程内容自拟题目。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集体完成的设计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力争使每个学生的设计难度和份量一致,工作量饱满。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每个教学班的指导教师不应少于2人,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提前亲自做一次设计,由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制定课程设计任务书与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设计方法、工作计划等内容;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主要技术步骤和关键分析、方案比较、设计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学生,每天深入设计现场了解和检查学生的设计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成果(图纸及说明书、实物、程序),结合学生答辩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按专业填写《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院存档。
第六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在接受设计任务后,首先要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编写设计进程表。
第二十条 在进行设计时必须端正态度,独立思考,遵守课程设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要仔细阅读有关规范、设计手册及资料,独立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完成课程设计成果,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期间无故缺勤者,按《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设计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评定,少于一周(包括一周)的课程设计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应于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八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学生设计说明书、学生成绩、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等。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的教学文档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保存期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存档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设计管理条例》(教学字〔2006〕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