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为增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促进就业,按照“企业出资、政府补贴、部门联运、社会支持”的原则,市劳动部门统筹认定了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政府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492元)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
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到本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名。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2号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67号
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重要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选聘对象。坐落在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
选聘名额。全市每个街道选聘4名、乡镇3名、社区1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选聘30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工商联、市房管局各选聘50名,市民政志愿者联合会和慈善协会各选聘25名。
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进行-2的锻炼,比照协管员类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20元)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的,其服务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局统一组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2号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2009〕72号
带徒授业
根据市教委指示,市有关部门从民营企业中筛选1000名优秀企业家作为导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择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人员作为学徒,开展导师带徒授业活动。通过企业家的“传、帮、带”方式,使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不超过一年的导师带徒授业协议,其间企业按月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发文前,暂无地方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2号
创业实训
市有关部门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毕业生创办企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目前,创业实训的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之中。
发文前,暂无地方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2号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按照《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凡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的,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天津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为天津市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
根据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6个民族自治县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以及天津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规定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天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发文前,新的实施条例暂未修改出台。
参考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07]43号
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措施
1.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 放宽学籍管理,2年内保留学籍。
2.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
3.组织开展创业实训。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5.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小额担保贷款初次贷款额度可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8.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
9. 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参考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
创业贷款申办流程
1. 经创业培训合格,领取《SIYB培训合格证》;
2、自行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填写担保人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携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见备注)到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录入,并加盖公章;
5、网上录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
6、携带相关资料和担保人同去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7、经担保中心担核保,贷款申请接到银行通知后到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提款事宜。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大学毕业证及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两份;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SYB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房产为单位的需盖公章、私人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等。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为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简称“西部计划”。
参加“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 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服务单位应为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 服务期间,志愿者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到其他地区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按照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接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其择业期根据服务年限顺延。
3. 服务期间,相关部门可安排志愿者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青年中心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 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5. 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报考中央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志愿者服务所在地和原籍所在地招考公务员,应将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纳入招考范围。志愿者服务期未满1年的,可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公务员,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 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奖学金的方式鼓励应届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
7. 原服务单位和服务地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参加支教服务的志愿者,并符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相关要求的可报名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8. 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后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其服务时间视同养老、工伤、医疗、事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9. 对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且服务期间确有还贷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的,学校应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10. 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11. 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12. 各地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以上政策则参照各地政策执行。西部计划各专项行动制定的相关政策如优惠于以上政策则参照其政策执行。
参考文件: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问答》
“三支一扶”计划
2006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2009年全国计划招募约2万名高校毕业生。天津市每年招募21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2年,从当年的9月份开始,至第三年的8月份结束。
从2009年9月1日起,在“三支一扶”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高校上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免收服务费。
在外地高校上学的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非津生源天津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免费保存;服务期满在津就业的,按接收非津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户口可转至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2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回生源所在地。党团关系随本人转移。
优惠政策:
一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且有职位空缺的,可直接录用,不再执行见习期。服务期满时为本科学历的,录用后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服务期满时为专科学历的,录用1年后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是涉农区县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每年要拿出三分之一左右的职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困难家庭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和体检费。
三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内参加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的,可按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笔试成绩加5分。
四是“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关于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是“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1年内,可作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的选聘对象,也可参加1次选调生统一招考。
六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
参考文件: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2008〕25号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中组部、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简 介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并办公,是经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综合办公室、毕业生就业与信息部、人才流动与开发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我市各大中专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实施和调整工作;负责办理非津生源毕业生引进工作的各项手续。
2、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收集并定期发布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查询及交流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和分析,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
3、负责全市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指导并组织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开展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委托、招聘等相关服务工作。
4、负责毕业生和我市教育系统内外各类人才流动与开发,提供包括档案委托保管、代办社会保险、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人事代理服务。
5、面向各级各类中、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我市教育系统内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与培训;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6、以增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为导向,开展各项职前培训、人才测评服务;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开展与高校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各类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项目介绍
一人事代理服务介绍
1 .人事档案的保管、整理、装订;2.出具以档案内容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如出国、升学、政审鉴定、出生、存档、生育等证明); 3.接转党组织关系及预备党员转正;4.出具以档案内容为依据的出生、存档、生育证明;5.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人事关系的调出;7.代理职称申报;8.办理转正定级手续;9.档案工资的记载;10.接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 11.办理《就、失业证》(适用于本市城镇户口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12.办理外出务工就业卡(适用于到外地工作的本市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13.办理《就业证》(适用于外地户口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14.人事、就业政策咨询;15.推荐毕业生就业。
注:7、11、12、13、15项业务需按照物价许可另行收费。
二、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1 、到中小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不接收档案的单位工作的毕业生, ""中心""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
2 、对用人单位无党支部,需要托管党员组织关系,或升学、出国、灵活就业等情况的毕业生,""中心""提供人事代理1-15项服务: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享受""中心""的优惠政策。
3 、留津就业应届高职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1-15项服务, 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享受""中心""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2号枫林园三楼
电 话: 23018723-23018727 传真:022-23018722
人事档案:209—212;就业派遣:202—205;职业技能鉴定:222 ;
人事代理:224—226;就业政策咨询:218;学历查询:201;社会保险:213;户籍咨询:219 流动党员: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