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2—2023年度“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通知中附件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依据天津市教委要求,现将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学院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所需材料。
一、资助范围及金额: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各年级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9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700元。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当年9月—转年7月,不包含2月)。
4.国家助学金采取等额评选的原则。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规范评审程序
1.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从学生申请开始,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班级、年级、学院的各级评审过程中,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国家助学金评审公示时间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果公示期间出现问题,相关学院必须认真核实并妥善处理。
3.被评选学生必须为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休学或退学情况则不能享有休学或退学后期间助学金,从本学院递补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相应的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