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天城大教务处〔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使学生形成合理知识结构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依据学校本科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实验课程体系在层次上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个教学平台,在对学生实验技能的要求上以基础实验技能、专业实验技能和综合实验技能分步递进,在实验性质上按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创新性实验逐步推进。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教研室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包含实验环节的理论课程,其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部分。
第六条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稳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完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七条 变更、新增的实验项目,须由实验项目责任教师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各实验室或教研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安排教学实验,确定教学进程,并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报教学日历及实验教学课表。
第九条各实验室或教研室要重视实验教材建设。选用水平较高、正式出版的教材,或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自编实验教材须经实验室或教研室讨论、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 应根据实验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和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每组学生数,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对学生的管理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执行。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学日历、实验课表、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实验教学文档的保存遵照天津城建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文件存档与管理的规定》、《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教学单位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学校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四条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每次实验前,教师应认真书写教案并预做实验。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或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五条应高度重视实验安全,通过有效方式,在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在实验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原理及操作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要严于律己,不擅离职守,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实验中要严格要求学生,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完成后,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学生重做。
第十九条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
第二十一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成绩应依据平时实验情况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可采用实验操作测试与笔试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笔试以实验理论的考核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应占的比例,由各实验室或教研室视课程性质而定,并应在开课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由指导教师给出学生实验部分的成绩,由各教研室视课程性质确定实验成绩在课程成绩中的占比。如果实验部分成绩合格,但课程考核不合格,只重修理论部分,如果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则不得参加理论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需全部重修。
第六章 实验教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专门用于本科实验教学所必须的消耗性开支,主要包括:
(一)购置低值耐用和易耗品、材料、小型仪器配件以及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少量、小型的教学仪器;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
(三)支付实验室小规模的修缮费等。
该项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教学字〔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