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天城大政〔2018〕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运算、编程、设计、制图、实验和设计资料查阅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为规范我校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通过课程设计教学,使学生认识设计的意义,掌握设计工作程序,学会使用工具书和技术参考资料,并培养科学的设计思想和良好的设计作风。
第三条 提高模型建立和设计能力,学会使用相关设计资料进行设计计算的方法。
第四条 提高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增强实际应用训练。
第五条 课程设计的说明书要求简洁、通顺,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的教学副院长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的管理,系(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直接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设计教学和检查教学质量的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教研室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课程设计按照该课程的教学进程安排进行。任课教师应事先做好各方面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 选题
第九条 课程设计题目应当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其深度和广度应根据课程在教学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工作量应根据课程学时确定。
第十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尽量综合体现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选)定,也鼓励学生根据课程内容自拟题目。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集体完成的设计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力争使每个学生的设计难度和份量一致,工作量饱满。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每个教学班的指导教师不应少于2人,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提前亲自做一次设计,由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制定课程设计任务书与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设计方法、工作计划等内容;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主要技术步骤和关键分析、方案比较、设计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学生,每天深入设计现场了解和检查学生的设计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成果(图纸及说明书、实物、程序),结合学生答辩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按专业填写《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院存档。
第六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在接受设计任务后,首先要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编写设计进程表。
第二十条 在进行设计时必须端正态度,独立思考,遵守课程设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要仔细阅读有关规范、设计手册及资料,独立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完成课程设计成果,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期间无故缺勤者,按《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设计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评定,少于一周(包括一周)的课程设计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应于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八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学生设计说明书、学生成绩、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等。
第二十七条 课程设计的教学文档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保存期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存档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设计管理条例》(教学字〔2006〕31号)同时废止。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天城大政〔2018〕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运算、编程、设计、制图、实验和设计资料查阅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为规范我校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通过课程设计教学,使学生认识设计的意义,掌握设计工作程序,学会使用工具书和技术参考资料,并培养科学的设计思想和良好的设计作风。
第三条 提高模型建立和设计能力,学会使用相关设计资料进行设计计算的方法。
第四条 提高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增强实际应用训练。
第五条 课程设计的说明书要求简洁、通顺,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的教学副院长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工作的管理,系(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直接组织实施。
第七条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设计教学和检查教学质量的教学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由各教研室组织相关课程教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课程设计按照该课程的教学进程安排进行。任课教师应事先做好各方面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 选题
第九条 课程设计题目应当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其深度和广度应根据课程在教学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工作量应根据课程学时确定。
第十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紧密结合课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尽量综合体现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选)定,也鼓励学生根据课程内容自拟题目。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集体完成的设计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部分,力争使每个学生的设计难度和份量一致,工作量饱满。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每个教学班的指导教师不应少于2人,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提前亲自做一次设计,由教研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制定课程设计任务书与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设计方法、工作计划等内容;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主要技术步骤和关键分析、方案比较、设计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学生,每天深入设计现场了解和检查学生的设计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成果(图纸及说明书、实物、程序),结合学生答辩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课程设计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按专业填写《天津城建大学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院存档。
第六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在接受设计任务后,首先要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编写设计进程表。
第二十条 在进行设计时必须端正态度,独立思考,遵守课程设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要仔细阅读有关规范、设计手册及资料,独立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要认真完成课程设计成果,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期间无故缺勤者,按《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设计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评定,少于一周(包括一周)的课程设计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应于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八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学生设计说明书、学生成绩、课程设计情况分析表等。
第二十七条课程设计的教学文档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保存期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存档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设计管理条例》(教学字〔2006〕31号)同时废止。